浙江物产长乐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物产长乐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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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6执11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 0 1 9)杭仲裁字第 1 7 3 5号裁决书,于2021年02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长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海宏、朱欢森商事仲裁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1726599.42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
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长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海宏、朱欢森达成执行和解:在法院已执行到位8420.78元的基础上,申请执行人同意在被执行人余款在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根据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本案将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执行工作相关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或者另行起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