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物产长乐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物产长乐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5132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4月19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浙江省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超,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物产长乐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143089508A(3/5)。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传化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汪胜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73608352X。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小海口村**。
法定代表人:叶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刚,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琼,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浙江物产长乐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8日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物产长乐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物产长乐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2344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应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341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石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邹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