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物产长乐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民终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128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原审被告:浙江物产长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传化科创大厦2幢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浙江物产长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2022)浙0591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上诉人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2022)浙0591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