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宁津县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济南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2民初1713号
原告:宁津县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宁城街道办事处张得锅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宁津县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济南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宁津县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津县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合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