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宁津县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2执保582号之一
申请人:宁津县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济南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宁津县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济南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5×××42存款10028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