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宁津县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2民初17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津县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宁城街道办事处张得锅村。
法定代表人:李召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龙,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济南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李剑,该公司经理。
宁津县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济南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鲁1422诉前调136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济南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28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宁津县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津县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济南金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28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合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