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2民初9974号
原告:浙江博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新区河庄街道御东湾4幢7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即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路18号1701-1716室、1801-1816室、1901-19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博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即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博富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博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