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4420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杰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CFDTQ6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美上商业中心2幢南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绿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CGQBN8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99号杭政储出【2013】51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5#楼1层19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原告***与被告杭州杰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绿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