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3427号
原告:宣城市龙纯机械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仁和时代广场4栋10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0MA2RUL2B9Y。
经营者:李纯。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立明,安徽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亿业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策中心2号楼504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8757137R。
法定代表人:赵仕顺。
原告宣城市龙纯机械服务部与被告杭州亿业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宣城市龙纯机械服务部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龙纯机械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龙纯机械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89元,由原告宣城市龙纯机械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王晓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