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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东营万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鲁0591执980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鲁0591民初109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营万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营市广饶县房产三套及土地使用权一处,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不动产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东营万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营市广饶县房产三套及土地使用权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的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庆莹
法官助理黄建广 书记员朱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