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执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缪春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寿光市,现住址不详。
申请执行人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3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11570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22年1月11日、5月5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登记信息。经本院到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广饶县住房城乡建设事业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委托寿光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月19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集支行6223××××3980,0101,0账户存款316144元(实际控制金额0),冻结期限一年。5月23日,本院委托寿光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GE32**车辆(车辆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二年。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燕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浩
书 记 员 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