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1民初6796号
原告:***,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喜融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江路125号1号综合楼4层南首。
法定代表人:潘东阳。
被告:***,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喜融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洪万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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