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喜融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喜融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1民初743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喜融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东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

原告***与被告浙江喜融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洪万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PAGE??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