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喜融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平阳县兴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喜融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民初4022号

原告:平阳县兴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墨城工业小区**路。

法定代表人:王开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春,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浙江喜融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江路****综合楼**南首。

法定代表人:潘东阳。

原告平阳县兴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喜融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为:1.被告浙江喜融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2.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阳县兴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平阳县兴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斐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彭高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