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喜融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桐庐雄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喜融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27民初579号 原告:桐庐雄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5832176733),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路1018号中艺锦绣名都B-24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勤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斤,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桐庐雄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谢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变更后):1、被告谢斤支付原告租金61915元,并支付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谢斤租用原告电动吊篮用于其在淳安千岛湖淳政储出(2017)19号地块项目。2020年7月25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确认租金总额为106915元,被告谢斤已支付45000元,余款61915***于2020年年底之前分两次付清。到期后,被告谢斤未付款,尚欠原告租金61915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庐雄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1915元,并支付该款从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被告谢斤负担。 原告桐庐雄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谢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一: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附二:《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