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成恒筑钢构有限公司

浙江大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索普金益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1027民初891号之三
原告:浙江大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东区瓜沥镇万安村。
法定代表人:蔡建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坚,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索普金益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金溪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一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女,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大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索普金益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提请本院院长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索普金益达科技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43元减半收取计4622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浙江大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莎莎
审判员  胡荣辉
审判员  侯志丹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龚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