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36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成恒筑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万安村,组织机构代码:751727059。
法定代表人:蔡建一。
被执行人: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暨南路**,组织机构代码:562353019。
法定代表人:徐培根。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成恒筑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1民初18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大成恒筑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大成恒筑钢构有限公司归还工程款等806049.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267.5元、财产保全费4887、执行费10460.4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案已于2020年9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街道××村(商贸城中心大道西侧)的土地(土地证号:诸暨国用2014第90100776、90100777号)、被执行人***(周秀美、宣海平共同共有)坐落于诸暨市&tim**;×街道××路××号××层的房产(房权证号:诸字第F××1、F××2、F××3号),上述财产本案无处置权。经查,被执行人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名下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9月21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大成恒筑钢构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81执36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培洪
审判员 徐龙华
审判员 周灵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