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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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802民初637号
原告:浙江开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DHU9H30,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华墅乡华墅村塘北2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被告:**,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六石街道六石社区。
被告:***,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原告浙江开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立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归还原告一年建造师费用9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至7月,原告与***分别签署四份委托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提供以下服务:“一名二级市政建筑带B挂,证书总费用47000元两年,人员名字***;一名二级市政建筑带B挂,证书总费用为41000元两年,人员名字**;一名二级市政建筑带B挂,证书总费用为55000元两年,人员名字***;一名二级市政机电带B挂,证书总费用为55000元两年,人员名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四名建造师两年的费用共计197500元。但合同履行未满一年,该四名建造师分别于2021年6月22日、28日、7月12日离开原告公司。
被告***、***未到庭,其二人庭前答辩称,其二人均不认识***,其二人均是通过自己委托的管理公司实施挂证,费用也是自己的委托管理公司支付的,委托期限均是一年。证书外挂到原告处是知晓的,一年期限到后,经原告同意证书就转出了。原告与***的协议对于被告没有拘束力,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委托***提供如下增值服务:1、1名二级市政建筑带B挂;2、证书总费用为47000元/两年,人员名字***,***提供的建造师需要随时配合原告出场,出场费用500元一次,差旅费另算;如***提供人员于原告,原告私下与人才达成的,原告需支付***违约费用两万元。同理,若***私下与单位达成的,***提供的人员信息与实际不符,社保不唯一,人员存在黑名单的,***需要支付原告违约费用两万元。
2020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同一模板的《委托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委托***提供如下增值服务:1、1名二级市政建筑带B挂;2、证书总费用为41000元/两年,人员名字**……
2020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同一模板的《委托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委托***提供如下增值服务:1、1名二级市政机电带B挂;2、证书总费用为55000元/两年,人员名字***……
2020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同一模板的《委托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委托***提供如下增值服务:1、1名二级市政建筑带B挂;2、证书总费用为55000元/两年,人员名字***……
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支付***共计197500元。***、**、***、***四人证书挂至原告处。
2021年6月22日至7月12日,***、**、***、***四人证书从原告处转出。
2022年2月,原告提起本次诉讼,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关系成立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其余被告并非合同当事人,故合同效力仅及于原告与***。合同约定***提供两年的服务,然事实上仅有一年,故***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其返还一年的费用,于法于约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其余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开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98500元;
2、驳回原告浙江开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6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及时主动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