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92民初2501号
原告:于学超,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涛,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2642502491),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陶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虹,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749876629X),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街。
法定代表人:隋卓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受理原告于学超与被告***、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学超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学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学超撤回对被告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