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环球塑业有限公司、莱阳环球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环球塑业有限公司、莱阳环球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5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乳民初字第242号
原告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环球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镇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乳山新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阳环球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环球塑业有限公司、莱阳环球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