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4769号
原告: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乳山口镇经济开发区开发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崖子镇永安街90号。
被告:**,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城区街道城东三区3号楼1**502室。
原告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