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4769号 原告: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乳山口镇经济开发区开发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崖子镇永安街90号。 被告:**,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城区街道城东三区3号楼1**502室。 原告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