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3252号
原告: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开发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乳山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乳山市菲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青山路中端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乳山市菲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利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