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2财保70号
申请人:浙江衢州中合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DGK8N31,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通衢街********。
法定代表人:汪建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正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人浙江衢州中合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对被申请人***价值3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浙江衢州中合建设有限公司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衢州中合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浙江衢州中合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章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