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2民初57号
原告:浙江衢州中合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DGK8N31,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通衢街********。
法定代表人:汪建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柯城区正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浙江衢州中合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浙江衢州中合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衢州中合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