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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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3民初3742号
原告:浙江衢州中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通衢街6号2区3**30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柯城区正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康华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衢州中合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康华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康华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康华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衢州中合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