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1215号
原告:杭州鸿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B0MBU6U,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39号发展广场2幢1单元1503室-5(自行分割)。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盈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M5EH7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488-1室。
法定代表人:*中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鸿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盈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鸿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盈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鸿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盈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8元,减半收取3844元,按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