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6641号之一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某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李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甲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对甲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