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681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邹平韩店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61998955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青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2667652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9)鲁1626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