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星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西藏世洁热力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483号之一
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林道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06363663A。
法定代表人:唐延俊,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庭锋,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胜,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世洁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321323740T。
法定代表人:高楚龙,执行董事,身份证号不详。
被告:西藏藏青工业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琼岗路以东、广之路延伸段以南拉萨市国家经济开发区孵化园区办公楼6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06468443XQ。
法定代表人:张坚,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庆莲,女,1995年4月21日生,藏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西藏藏青工业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住址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齐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619989555。
法定代表人:张衡,董事长,身份证号不详。
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与被告西藏世洁热力有限公司、西藏藏青工业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山东齐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参加诉讼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00元(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620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冯珍珍
人民陪审员  吴彦清
人民陪审员  刘小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欣蔚
书 记 员  吉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