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恢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邹平市韩店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619989555。
法定代表人:张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道办事处代一村民委员会,住所邹平市黄山五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魏强,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道办事处代一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10日作出(2019)鲁1626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工程款5203041.03元及逾期利息1949471.08元;支付迟延履行金,承担案件诉讼费53220元、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02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3月0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4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的证券、工商、动产、不动产信息。目前已冻结被执行人在邹平市***道办事处经管站代管的账户,如需续冻,请于2024年06月2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1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全部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000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1626民初5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翔鸿
审判员 成 涛
审判员 宋守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梦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