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星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齐星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市西董街道办事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市韩店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619989555。
法定代表人张衡,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市西董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市西董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626004395003H。
法定代表人王洪斌,系该办事处主任。
本院于二O一九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9)鲁1626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和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9)鲁16民终28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市西董街道办事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贾永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