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荣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市侨顺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国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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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2民初4688号
原告:衢州市侨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DJ5Q64Q,住所地衢州市东港三路26号3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方洪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丰盛,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DHYD00H,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航江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华燕,执行董事。
原告衢州市侨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衢州市侨顺建材有限公司以已经收到案涉合同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侨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侨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国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衢州市侨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王成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卢佳颖
书记员杜婉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