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星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杭州星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12334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男,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杭州星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321885620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义府大街361、363号一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71626189T,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438号和平饭店综合楼12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星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星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星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无
书记员*鸿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