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卡尔特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6民终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宝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区创业路宝豪大厦**幢。
法定代表人:郑相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锦,国信信扬(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科苞,国信信扬(河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源卡尔特奴实业有限。住所地:广**省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路**边滨江大道**边西边。
法定代表人:曹秦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杰,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永晴,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宝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宝豪公司)与上诉人河源卡尔特奴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卡尔特奴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12月18日,宝豪公司、卡尔特奴公司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1、工程名称为河源卡尔特奴实业有限公司服装研发基地(厂房及办公综合楼、宿舍楼共58000平方米),工程地点为河源市高新开发区科技七路2号,发包人为卡尔特奴公司,承包人为宝豪公司;2、承包范围包括规划、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包机械、包人工等),合同总价为3800万元,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60天;3、委托宝豪公司办理的工作有:本工程的规划、设计及报建等;4、交通运输由宝豪公司负责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5、宝豪公司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宝豪公司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后由其负责运输和保管,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测机构为河源市源城区材料检测站;6、预付款:按工程总价的15%,预付款的抵扣方式为完成工程量的30%始,分三期扣完,最迟不超过80%之前;7、进度款:以月为单位,每月5日前支付上月已完成工程量的85%的工程款;8、结算款: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
同日,宝豪公司、卡尔特奴公司针对“宿舍二工程”签订了《卡尔特奴实业有限公司服装研发基地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一)》,其中约定:1、工程合同价款为10600792.55元;2、工程设计费用(不包括卡尔特奴公司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设计费用),由宝豪公司自行承包并负责支付,不列入合同价款内,宝豪公司不得向卡尔特奴公司要求支付该设计费用。
2012年7月25日,宝豪公司、卡尔特奴公司针对“厂房二工程”签订了《卡尔特奴实业有限公司服装研发基地施工合同补充条款》,其中约定:1、工程合同价款为3907338.69元;2、工程设计费用(不包括卡尔特奴公司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设计费用),由宝豪公司自行承包并负责支付,不列入合同价款内,宝豪公司不得向卡尔特奴公司要求支付该设计费用。
宝豪公司在与卡尔特奴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前已于2011年11月15日与湖南雨花石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宝豪公司委托雨花石河源分公司承担卡尔特奴公司服装研发基地的工程设计,设计项目包括厂房一和二、宿舍一和二、办公楼、厂区规划及市政,设计费用为90.3万元。宝豪公司先后支付了设计费用合计81.3万元。另外,2012年5月18日宝豪公司向河源市防雷设施检测所(河源市防雷中心)支付了服装研发基地雷击风险评估费3万元。
上述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签订后,宝豪公司先后对宿舍二、厂房二进行了施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宝豪公司在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曾多次向卡尔特奴公司发函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服装研发基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费,并声明因卡尔特奴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的相关人工、机械闲置费应由卡尔特奴公司承担。而卡尔特奴公司亦在2012年8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多次发函要求宝豪公司报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设计图纸规范施工、指出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催促宝豪公司加快施工进度等。
因宝豪公司、卡尔特奴公司对涉案工程的施工进度及工程款项存有纠纷,由宝豪公司施工建设的宿舍二和厂房二在2012年下半年开始陆续停工,至今尚未完成,而厂房一、宿舍一、办公楼(会所)等工程项目宝豪公司则未曾施工。宝豪公司遂以卡尔特奴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请求解除合同为由提起诉讼;卡尔特奴公司亦以宝豪公司已多收取工程款却仍未将工程完成并交付、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提起反诉。
因宝豪公司、卡尔特奴公司对工程进度、工程造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审法院根据宝豪公司的评估申请,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委托相关评估公司对服装研发基地进行工程造价评估。2016年9月8日,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下称建成咨询河源分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卡尔特奴公司服装研发基地的建安工程总造价为69179904.98元(已完工部分7919642.25元+未施工部分61260262.73元)。
2016年9月26日,宝豪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以下异议:1、园区道路及排水工程、厂房二的配电房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费,均未列入工程总造价;2、未评估因窝工而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2016年9月28日,卡尔特奴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以下异议:1、建成咨询河源分公司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业务;2、2015年10月20日委托评估,但2016年9月8日才作出鉴定意见,时间太长;3、在该鉴定意见书中,既无司法鉴定人的签名,更无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加盖的司法鉴定专用章;4、该鉴定意见书对厂房二、宿舍二的工程造价存在多个项目有多算(未建项目亦计算在内)、超算的情况;5、在宝豪公司、卡尔特奴公司没有对固定价格及工程结算方式予以变更的情况下,法院一方面认可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又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有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016年11月9日,广东建成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联合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宝豪公司、卡尔特奴公司提出的上述异议经过检查复核计算,作出《关于〈河源卡尔特奴公司服装研发基地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宝豪公司、卡尔特奴公司双方持有异议的复函》,主要内容为针对卡尔特奴公司提出异议的多算、超算项目进行回复。
2016年11月15日,宝豪公司对上述复函提出以下异议:1、厂房二、宿舍二漏算多个项目;2、服装研发基地工程停工索赔部分的经济损失应列入造价鉴定;3、评估报告及复函均未对未完工部分建设工程的可期待利润及相关费用作出评估。2016年11月17日,卡尔特奴公司对上述复函提出以下异议:对厂房二、宿舍二的工程造价存在多个项目有多算(未建项目亦计算在内)、超算的情况。
2017年3月14日,建成咨询河源分公司针对宝豪公司、卡尔特奴公司提出的上述异议经过检查复核计算,作出《关于〈河源卡尔特奴公司服装研发基地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宝豪公司、卡尔特奴公司双方持有异议的复函(第二次)》,主要内容为对宝豪公司、卡尔特奴公司持有异议的多个项目是否存在漏算、超算、多算进行回复。2017年3月27日,卡尔特奴公司对上述复函(第二次)提出异议,认为该份鉴定意见书不合法,鉴定结果存在超算、多算。
2017年5月3日,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建成咨询河源分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及宝豪公司、卡尔特奴公司多次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总结核对,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员为广东建成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的专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陈康泉、吴伟英):一、建安工程总造价为69149892.99元(已完工部分7866543.69元+未完工部分61283349.3元);二、停工引起的索赔或反索赔费用:1645865.44元(1、人工窝工费1100482.5元、2、机械停滞费352612.68元、3、脚手架延期费192770.256元);三、针对未完工项目的利润的评估金额为1401204.01元。其中,已完工部分与未完工部分的工程造价具体如下:一、已完工程(合计7866543.69元):1、宿舍二土建工程为5578378.09元,2、厂房二土建工程为1831932.31元,3、园区道路与排水工程为241938.7元,4、宿舍二水电安装预埋工程为214294.59元;二、未完工程(合计61283349.3元:土建工程共49466587.76元+安装工程共11816761.54元):1、宿舍一土建工程为2937153.35元,2、宿舍二土建工程为3447912.05元,3、厂房一土建工程为40470847.75元,4、厂房二土建工程为1188888.84元,5、会所土建工程为1421785.77元,6、宿舍一机电工程为928493.62元,7、宿舍二机电工程2143674.82元,8、厂房一机电工程为6172170.99元,9、厂房二机电工程为1519898.43元,10、厂房一防排烟工程为1052523.68元。涉案工程的评估费用为496775元。
另查明,卡尔特奴公司分别于2012年1月18日向宝豪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59万元、2012年5月15日支付了156万元、2012年7月13日支付了275万元、2012年9月27日支付了30万元、2012年11月6日支付了110.4万元,上述款项共计730.4万元。涉案工程于2011年8月10日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1年9月2日办理了《土地使用证》、2012年10月11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今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原审法院认为,宝豪公司与卡尔特奴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卡尔特奴实业有限公司服装研发基地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一)》及《卡尔特奴实业有限公司服装研发基地施工合同补充条款》,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宝豪公司、卡尔特奴公司对卡尔特奴公司服装研发基地工程的完成程度、工程造价等问题产生纠纷,现该工程已处于停工状态,宝豪公司主张解除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而卡尔特奴公司则反诉请求继续履行。针对施工合同和补充条款是否可以解除、若合同可以解除那么合同解除后宝豪公司和卡尔特奴公司的相关损失如何认定等问题,结合本案案情,作以下评判:
一、宝豪公司、卡尔特奴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和补充条款是否可以解除:
(一)涉案工程属大型施工建筑项目,在进行施工建设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规划、报建、施工等方面的许可证。但该工程自施工建设以来仅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今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须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凭证之一。宝豪公司、卡尔特奴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约定由宝豪公司负责办理涉案工程的规划、报建工作,且卡尔特奴公司亦曾发函要求宝豪公司尽快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宝豪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未办理该许可证的原因在于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即卡尔特奴公司存在拒绝配合、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等方面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宝豪公司在尚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已经进行施工建设、而在施工过程中亦未补办许可证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未履行宝豪公司、卡尔特奴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由宝豪公司办理报建工作的义务,宝豪公司已构成违约。
(二)宝豪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其主张卡尔特奴公司未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而卡尔特奴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其主张已经超额支付工程款。现宝豪公司、卡尔特奴公司对完工程度、工程造价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宝豪公司的评估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卡尔特奴公司服装研发基地进行工程造价评估。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结合建成咨询河源分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针对宝豪公司、卡尔特奴公司多次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总结核对,作出以下司法鉴定意见:一、建安工程总造价为69149892.99元(已完工部分7866543.69元+未完工部分61283349.3元);二、停工引起的索赔或反索赔费用:1645865.44元(1、人工窝工费1100482.5元,2、机械停滞费352612.68元,3、脚手架延期费192770.256元)。原审法院对该工程造价的评估结果予以采纳。按照合同约定,宝豪公司进行施工后,卡尔特奴公司应根据宝豪公司完成的进度支付工程款。宝豪公司在依约进行施工的过程中,曾多次向卡尔特奴公司发函要求卡尔特奴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及补偿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的相关人工、器械闲置费用,之后因工程款未能及时到位,宝豪公司为减少损失陆续停止了宿舍二和厂房二的施工建设。现根据评估结果,涉案工程的已完工部分造价为7866543.69元,而卡尔特奴公司截至2012年11月6日止仅支付了工程款730.4万元,仍拖欠宝豪公司工程款562543.69元,且因卡尔特奴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宝豪公司自2012年下半年起陆续停止施工建设至今,卡尔特奴公司已构成违约。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首先宝豪公司没有为涉案工程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方面宝豪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涉案工程未取得依法施工建设的法律凭证,另一方面宝豪公司未履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由宝豪公司办理报建工作的义务,宝豪公司已构成违约;其次卡尔特奴公司经宝豪公司多次催促仍未足额支付工程款项,导致宝豪公司自2012年下半年起陆续停止施工建设,卡尔特奴公司亦构成违约,宝豪公司作为承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请求解除施工合同。综上所述,宝豪公司、卡尔特奴公司在涉案工程的施工建设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宝豪公司、卡尔特奴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卡尔特奴实业有限公司服装研发基地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一)》及《卡尔特奴实业有限公司服装研发基地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的解除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予以解除。
二、合同解除后宝豪公司和卡尔特奴公司的相关损失应如何认定:施工合同和补充条款解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作以下分析:
(一)合同解除后宝豪公司的相关损失:
1、宝豪公司为涉案工程先行投入的工程设计费、服装研发基地雷击风险评估费。虽然宝豪公司与卡尔特奴公司有约定工程设计费用由宝豪公司负责,现合同解除,宝豪公司本来应为卡尔特奴公司的工程支付的工程设计费用91.3万元及服装研发基地雷击风险评估费3万元,卡尔特奴公司应予以返还。卡尔特奴公司辩称评估费3万元已支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给付宝豪公司的工程款730.4万元中有包含该费用3万元,故卡尔特奴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2、宝豪公司已完工的工程款项及宝豪公司停工期间产生的损失。针对宝豪公司为涉案工程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卡尔特奴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现根据评估结果,涉案工程的已完工部分造价为7866543.69元,而卡尔特奴公司截至2012年11月6日止仅支付了工程款730.4万元,仍拖欠宝豪公司工程款562543.69元。现宝豪公司请求卡尔特奴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从2013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卡尔特奴公司应向宝豪公司支付工程款562543.69元,并从2013年4月21日起以562543.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另外,根据评估结果,涉案工程因停工引起的损失为1645865.44元(包括人工窝工费1100482.5元、机械停滞费352612.68元、脚手架延期费192770.256元)。关于该部分损失,由于宝豪公司、卡尔特奴公司均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宝豪公司、卡尔特奴公司均应承担,酌定宝豪公司应自行承担30%的损失,卡尔特奴公司应承担70%的损失,即卡尔特奴公司应赔偿宝豪公司因窝工而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多支付的脚手架费用和人工费用)1152106元;
3、宝豪公司请求的可期待利润。由于宝豪公司、卡尔特奴公司均构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致使宝豪公司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即宝豪公司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润现未能实现。现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出未完工项目的利润为1401204.01元,对该评估结果予以采纳。但宝豪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涉案工程的报建手续,施工建设以来仍未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使涉案工程未能取得依法进行施工建设的法律凭证,宝豪公司存在过错,酌定卡尔特奴公司向宝豪公司赔偿因未交付给宝豪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而产生的可期待利润应为70万元。
4、宝豪公司请求的修建临时施工设施费用。宝豪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宝豪公司为修建临时施工设施而产生的损失,且宝豪公司针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评估多次提出的异议中并未提及对修建临时施工设施的费用进行鉴定,而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已完工部分已经包含园区道路与排水工程的造价评估,故对宝豪公司请求的修建临时施工设施费用,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合同解除后卡尔特奴公司的相关损失:关于卡尔特奴公司的反诉请求,即宝豪公司应否向卡尔特奴公司提供施工资料(包括相关建筑材料及施工主体的检验报告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宝豪公司应否支付未能按期交付工程造成的损失(参照土地租金标准)、宝豪公司应否支付在停工期间卡尔特奴公司已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水电设施损失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1、卡尔特奴公司应向宝豪公司支付已完工程的剩余工程款的同时,宝豪公司亦应将工程项目的相关施工资料交付给卡尔特奴公司。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解除后,卡尔特奴公司要求宝豪公司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据不足,不予支持;2、宝豪公司的施工项目陆续停工的原因之一,是卡尔特奴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项,现卡尔特奴公司请求宝豪公司支付未能按期交付工程造成的损失(参照土地租金标准)及在停工期间卡尔特奴公司已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土地所有人即卡尔特奴公司依法应缴纳的税款,与涉案工程是否完工无关,故对卡尔特奴公司的该请求不予支持;3、关于水电设施损失,因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并未约定水费、电费及相关配电设备费用由宝豪公司负担,故卡尔特奴公司请求由宝豪公司承担水电设施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7年8月13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宝豪公司与卡尔特奴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卡尔特奴实业有限公司服装研发基地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一)》及《卡尔特奴实业有限公司服装研发基地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二、卡尔特奴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豪公司支付工程设计费用91.3万元及服装研发基地雷击风险评估费3万元;
三、卡尔特奴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豪公司给付工程款562543.69元,并从2013年4月21日起以562543.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四、卡尔特奴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豪公司赔偿因窝工而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人工窝工费、机械停滞费、脚手架延期费)共计1152106元;五、卡尔特奴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豪公司赔偿因未交付给宝豪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而产生的可期待利润70万元;六、宝豪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卡尔特奴公司交付涉案工程项目的相关施工资料;七、驳回宝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卡尔特奴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82429元由卡尔特奴公司负担60000元,宝豪公司负担22429元;反诉费45444元由卡尔特奴公司负担45000元,宝豪公司负担444元;保全费5000元由卡尔特奴公司负担5000元;评估费496775元由卡尔特奴公司负担306775元,宝豪公司负担190000元。
上诉人宝豪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卡尔特奴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系根本违约,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审判决宝豪公司承担三成责任错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变更原审判决第四项为卡尔特奴公司赔偿窝工损失1645865.44元;2、变更原审判决第五项为卡尔特奴公司赔偿宝豪公司可期待利润1401204.01元。
上诉人卡尔特奴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本案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整个项目工程款为3800万元。评估公司不以预算书中的项目单价来作为结算依据,擅自扩大评估范围,评估结果大幅超出合同约定的标准(6900多万)。对评估公司的意见卡尔特奴公司不予认可。2、宝豪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偷工减料,工期严重滞后。3、实际工程量经双方确认,工程款(包括宿舍二、厂房二)为4901193.35元,卡尔特奴公司已付7326034元,已远远超额支付。不存在拖欠工程进度款的问题。4、双方已明确约定设计费由宝豪公司负担,且宝豪公司诉求的设计费91.3万元仅为合同费用,未实际支付。5、宝豪公司违法施工,故意拖延施工,其窝工损失及可期待利润不应予支持,造成卡尔特奴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上诉人卡尔特奴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原审判决第2、3、4、5、6、8项;2、宝豪公司提交工程项目合格的施工资料;3、请求对厂房二、宿舍二的现状进行工程造价评估,宝豪公司退还多收取的工程款2424840.97元及利息1085649元(从2012年11月6日起暂计至2017年7月5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4、宝豪公司赔偿因未能交付工程造成的损失8708064元(按同地段每平方每月租金8元,并依照规划许可证核对的面积21770.16平方米计算,从2013年3月暂计至2017年7月合计50个月);5、宝豪公司赔偿因未能如期交付工程造成用地闲置费4476357.5元(按用地面积29999.96平方米,容积率为1.8计,每平方米租金按5元计,从2013年3月暂计至2015年7月合计50个月);6、宝豪公司赔偿卡尔特奴公司缴纳的土地使用税金损失84万元(从2011年7月暂计至2017年6月);7、宝豪公司赔偿卡尔特奴公司已投入的水电设施损失75万元;8、宝豪公司开具已收工程款7326034元的发票。
本院经审理查明:宿舍二施工进度分5期,厂房二施工进度为1期,宝豪公司申请支付工程款,卡尔特奴公司根据审批的情况付款。其中,宿舍二第1期申报金额617655.96元,审批金额52万元;第2期申报金额1227322.98元,审批金额104万元;第3期申报金额943592.43元,审批金额80万元;第4期申报金额2622677.41元,审批金额195万元;第5期于2012年12月12日申报金额1256193.03元,审核金额73万元。厂房二于2012年7月30日申报预付款58万元,进度款143万元,审批金额共170.4万元(含防雷评估3万)。截止2012年7月31日,宝豪公司共申请工程款7451248.78元,卡尔特奴公司审批金额6014000元,已付工程款431万元(不含159万元预付款)。
另查明:《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计价依据《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2010年版)、《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等。建成咨询河源分公司的鉴定报告里载明计价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
再查明:深圳市海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宿舍二、厂房一、二均做了评估预算,其中宿舍二预算为10600792.55元,厂房一、二预算为47872117.74元。2012年6月,卡尔特奴公司就工程事宜致函给宝豪公司,其中对厂房一给定价格为4230万元。
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合同事实上已不能继续履行,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处理正确。根据诉辩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1、建成咨询河源分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是否合理合法;2、违约责任如何认定;3、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何负担。
关于焦点一。建成咨询河源分公司是原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其次,建成咨询河源分公司所采用的计价依据与合同的约定一致,鉴定的总造价也与工程的实际造价无较大差异。虽然《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3800万元,但仅厂房一,卡尔特奴公司提供的报价就达到4230万,说明工程价款是以约定的计价标准为基础再协商确定的,并非以3800万元为固定总价。建成咨询河源分公司的鉴定报告合理合法,应予采信,卡尔特奴公司的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原审法院按照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工程价款及相关损失正确。
关于焦点二。截止2012年7月31日,卡尔特奴公司审批认可的工程款为6014000元,但只支付了工程款431万,达不到已完成工程量的85%。虽然卡尔特奴公司支付了159万元的预付款,但根据约定,预付款应分三期扣完,且该159万预付款是宿舍二的预付款,卡尔特奴公司在审批厂房二的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时也未提出扣减,所以卡尔特奴公司确实有迟延支付工程款。2012年11月6日,经宝豪公司催告,卡尔特奴公司支付了厂房二的部分工程款。至2012年12月12日宝豪公司申请宿舍二第5期工程款止,卡尔特奴公司已付730.4万元(含预付款159万元),按照建成咨询河源分公司评估确定的工程造价7866543.69元,已付工程款占应付工程款已达到92.8%,即便按照宝豪公司申报的8353408.54元,也超过了85%。其中宿舍二第5期工程进度款的金额双方虽有争议,但卡尔特奴公司提出以预付款抵扣进度款符合合同的约定,并无不当。因此,造成工期延误最后停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卡尔特奴公司迟延付款的原因,有宝豪公司不及时复工的原因,也有双方在合作中没有充分协商的原因,现合同已解除,双方均应对窝工等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关于焦点三。卡尔特奴公司虽然迟延支付进度款,但迟延时间并不是很长,迟延履行的金额与合同标的额相比而言也不是很大,宝豪公司收到卡尔特奴公司工程款后,本应继续进行施工建设,却擅自停工,且宝豪公司施工时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应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及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一审判决认定的设计费、窝工损失、可期待利润,应由宝豪公司承担70%的责任,卡尔特奴公司承担30%的责任,即卡尔特奴公司应付设计费27.09万元(90.3万元×30%)、窝工损失493759.63元(1645865.44元×30%)、可期待利润420361.2元(1401204.01元×30%)。对有关施工资料,原审判决宝豪公司履行交付义务正确,本院不再处理。对卡尔特奴公司提出的其他损失等诉求,在上述违约责任的分担中已经综合考虑,双方因各自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基本分配合理,且卡尔特奴公司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卡尔特奴公司关于宝豪公司开具发票的诉请属二审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卡尔特奴公司可以另寻途径解决。综上所述,卡尔特奴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相应予以支持,宝豪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的违约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六、七、八项及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河源卡尔特奴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宝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设计费用27.09万元及服装研发基地雷击风险评估费3万元;
三、变更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河源卡尔特奴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宝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因窝工而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人工窝工费、机械停滞费、脚手架延期费)共计493759.63元;
四、变更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河源卡尔特奴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宝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因未交付给深圳市宝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而产生的可期待利润420361.2元;
五、驳回河源卡尔特奴实业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深圳市宝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2429元,由河源卡尔特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4728.7元,深圳市宝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700.3元。河源卡尔特奴实业有限公司预交了上诉费82429元,深圳市宝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了上诉费31176.55元,由本院退回河源卡尔特奴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费31176.55元,其余河源卡尔特奴实业有限公司多交的26523.75元本院不再退回,由河源卡尔特奴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结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邹建忠
审判员  邓天仕
审判员  李 翀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东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