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宝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121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代理人张原林,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23162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4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执行费亦足额缴纳。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需支付的款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案件执行费亦足额缴纳,本案依法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0306民初23162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43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