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121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代理人张原林,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23162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4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执行费亦足额缴纳。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需支付的款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案件执行费亦足额缴纳,本案依法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0306民初23162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43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