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宝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971民初4506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来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二路宝豪大厦A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7203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宝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45.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422.91元,保全费3042.9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