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25民初664号
原告:****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县东华街道鸡鸣村后塘巷2号。
经营者:***,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昄大乡定坑村定坑8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义都市新区**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衢州锦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县龙洲街道远洋现代城5幢2-4室第三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金华市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锦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系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4元,减半收取计2337元,由****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