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3民初3693号
原告:衢州圣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朝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9TL0Y2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月,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求实路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075330178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圣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天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衢州圣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