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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业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1724号 原告:***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于中路115号(***寓A-1幢09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CUENH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盐县武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D6TX1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起诉,经当事人同意采取诉前调解方式进行调解【案号为(2023)浙0424民诉前调1780号】,后调解不成,本院于2023年5月4日正式立案。现因被告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同年5月24日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41元、财产保全费780元,合计1621元,由原告***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谈其竞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叶淑娴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