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1021执4218号
申请执行人:浙**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城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玉环市清港镇芳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玉环市清港镇芳斗村芳徐路4号。
法定代表人:应如江。
申请执行人浙**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环市清港镇芳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玉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102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