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涟水县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国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申请执行人涟水县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国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826民初9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温州国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到涟水县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041778元及利息78133.35元合计1119911.35元,于2022年1月10日前给付500000元,2022年1月27日前给付全部剩余款项;如有一期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则涟水县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就1285862元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二、***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6553元减半收取827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76.5元,各半承担。因温州国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对查明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66337元予以扣划,并于2022年4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H×××**号机动车,于2022年4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H×××**号、苏H×××**号机动车,此外根据相关协助单位反馈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2年5月31日履行5万元,于2022年6月20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22年7月30日前履行50万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付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反馈信息表、本院与当事人谈话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26执1041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将承担查封、冻结失效的法律后果。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唐 堂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薛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