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207号
原告:***,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辰(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环城名苑1号楼2**901室(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MA2DUDP3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首辰(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