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企合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国信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企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1194号 原告:广东国信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大有村水利闸边A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54UQ97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径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径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企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六石街道六石社区六石中学北路8号122室(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MA2EBWHN7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国信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企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国信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国信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4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国信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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