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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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921执166号
浙江五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浙江五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五鑫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华建设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2)浙0921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需要履行)租赁费用 494977.11元、违约金74247元,合计 569224.11元,并承担诉讼费4746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