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五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民初143号 原告:浙江五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茶树街260号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GUF1M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南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50395128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浙江五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五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五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