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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建设有限公司等方苗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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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22民初3869号
原告:***,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316号龙祥大厦602室。
法定代表人:朱一敏。
被告:方苗东,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原告***诉被告义***建设有限公司、方苗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3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义***建设有限公司、方苗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丁正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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