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67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桐庐华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滨江西路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2891150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原审被告:**,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上诉人桐庐华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8)浙0122民初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8)浙0122民初8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重审。
桐庐华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徐丹
审判员***
审判员毕克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丁晔
书记员刘婧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