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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12执8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17611474R),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博甫、**,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1118710-7),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84003-3),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茗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象山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500567-0),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女,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沈春儿,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象山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沈春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阳光茗都32幢1-3层的房地产。现因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阳光茗都32幢1-3层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奉国用(2007)第00429号、第00430号、第00431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项宇龙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