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盘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象山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龙驰防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25民破5、6、7号之五
本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等,已由各表决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且通过的该重整计划内容合法,具有可行性。据此,申请人请求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宁波市象山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龙驰防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龙驰制漆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宁波市象山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龙驰防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龙驰制漆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戴金元 审 判 员 励芝燕 审 判 员 夏宗光
代书记员 林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