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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象山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联合破产管理人与宁波华恒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浙0225民初907号
原告宁波市象山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联合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宁波华恒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2018年3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象山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联合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象山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联合破产管理人负担。
审 判 员 励芝燕
代书记员 林晓燕